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3日 来源: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阅读:56次
疫情之下,中小企业面临巨大冲击,湖南拟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法制护航,让中小企业更有获得感
湖南日报记者 苏莉 陈奕樊
6月12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因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小企业带来的巨大冲击,使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备受瞩目。审议中,多位委员呼吁,要推动实施办法尽快修订出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让广大中小企业更有获得感。
草案亮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用人难”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此次提请审议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积极对接上位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赵红宇来自环保企业。他谈道,由于环保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融资资质差等问题,再加上融资流程繁琐,导致融资进展困难。为此,他多次呼吁,希望有关部门积极为企业与地方银行牵线搭桥,政府融资平台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多措并举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采访中,赵红宇告诉记者,他看到此次提请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增加了相关规定,倍感欣慰。
省工信厅厅长曹慧泉介绍,草案细化鼓励、支持各类银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扩大中长期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规模,合理增加信用贷款规模。如规定“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同时规定,“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
令人振奋的是,草案明确规定,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草案还提出健全市县两级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
除了“钱”的问题,困扰中小企业的另一大难题是“人”。曹慧泉介绍,针对中小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难问题,草案规定: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从省外引进我省紧缺职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可给予补助;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创新职称评审机制,拓宽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空间。同时规定,政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各类人才培训,采取税收优惠、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鼓励企业加强职工培训。
“中小企业规模不大,与高校开展合作有难度,我认为中小企业应该抱团,由商协会来组织开展校企合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毛铁来自民营企业,他在调研中发现,每到毕业季,一方面是企业找不到人,另一方面是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企业。他建议实施办法在支持开展校企合作方面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解决中小企业招人难问题,真正把优秀的人才留在湖南。
曹慧泉介绍,针对社会创业活力不够、中小企业创新意识不强问题,草案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对符合条件人员及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落实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政府对中小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奖补,对申请国外专利或者商标进行补助等。
委员声音:希望立法更有刚性
民营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体。6月1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胡伯俊在参加分组审议时谈到,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立法,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立法思想要更解放,视野要更开阔。
“建议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举措,固化为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落细有关支持促进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张亦贤建议,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综合保税区等相关优惠政策,人才引进培训、人员货物便利通关政策,以及“放管服”改革中的应放尽放、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评合一政策等,通过实施办法细化并固定下来,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和强大合力。
“希望办法修订草案在保护中小企业方面更具刚性。”审议中,多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到,办法修订草案中“鼓励”“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等表述较多,建议多增加一些硬性的规定,使办法修订草案更具有刚性。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和配套政策,确保《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落实到位。比如修订草案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多位委员提出,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并建议把“根据实际情况”几个字去掉,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为硬性规定。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是主导。修订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发展规划。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基层政府迫于化债、保运转的压力,从组织领导、精力投入和具体政策上规划、帮扶、服务中小企业做得不够,主体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建议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明确建立帮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考核机制和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机制。